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医药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稿)
二〇一四年六月
一、总 则
1.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大学物理”和“大学物理实验”课程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根据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工作细则的规定和第二次工作会议的精神,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组建医药工作委员会。
2. 医药工作委员会是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与各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广大物理基础课教师联系和沟通的桥梁,是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工作功能的延伸,在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的领导下,根据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特点,组织开展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大学物理”和“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改革和建设的交流、研究、咨询、服务,以及完成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组 成
3. 医药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需要时可设主任助理(或秘书)1名,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主任由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的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员讨论推举,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讨论通过后产生;副主任、主任助理(或秘书)由主任提名,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产生。
4. 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副高职称及以上)、物理基础课程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主要由设有医药类专业的高等学校推荐(各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名),并通过医药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从中选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医药工作委员会可以特聘、增补和调整委员或顾问。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员是医药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不占用单位推荐名额。
5. 医药工作委员会成立或变更后,其成员名单需报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备案。全体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同步。
三、任 务
6. 加强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与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广大物理基础课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组织学术讲座、师资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大学物理”和“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学术交流,促进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大学物理”和“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7. 结合当前“大学物理”和“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组织引导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广大物理基础课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方法、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深化课程改革。
8. 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并承担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方式
9. 医药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所赋予的任务,结合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大学物理”和“大学物理实验”课程建设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在主任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以书面等形式将所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等报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
10. 医药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医药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11. 医药工作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对医药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主任单位应对医药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 附则
12. 本办法由大学物理课程教指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